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,2007年7月13日,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5号公布了《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》,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。该办法对办理活佛转世事务应当具备的条件,应当履行的报批手续,政府对转世活佛的审批权限,在办理活佛转世事务中佛教团体应履行的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链接:https://www.gov.cn/zhengce/2007-08/02/content_5728908.htm
《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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