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无理由退货制度】

经营者采用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需说明理由,但下列商品除外:
(一)消费者定做的。
(二)鲜活易腐的。
(三)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。
(四)交付的报纸、期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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